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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7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管理,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6〕5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前资助的项目,依据本办法进行验收,后补助项目及任务书另有约定不需验收的项目除外。

 项目验收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遵循“归口管理、权责清晰,分类评价、绩效优先,减负赋能、简约高效,科学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评估项目实施成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验收依托省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线办理,实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涉密项目按照本办法线下进行验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省科技厅是项目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验收管理政策制度,统筹下达年度验收计划,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验收结论,按规定落实财政经费收缴工作。

 专业机构是项目验收事务性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验收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验收方案,开展项目验收受理、形式审查、培训咨询、评价组织和提醒督办等工作,客观及时地向省科技厅反映验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做好验收档案和验收后续跟踪管理。

 项目推荐单位是项目验收组织的协同单位,配合专业机构督促所推荐项目承担单位按期提交验收申请资料;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或参与所推荐项目的验收、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的法人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项目内控、科研、财务、诚信与伦理等管理制度,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及时报告项目重要进展和重大变更,审核验收材料,配合完成验收组织及与项目相关的跟踪统计等工作。项目牵头单位依据本办法,组织课题验收并对课题评价结论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直接负责,做好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使用和保护等工作,接受省科技厅等部门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 验收专家和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接受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委托,参与验收或审计工作,公平、公正、客观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对验收意见、评估结论和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验收申请及受理

十二 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创新管理平台通知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启动验收程序,将项目调整为待验收状态。项目负责人在省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中填报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在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申请提交。

十三 项目执行期超过三分之二且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6个月内申请的,可直接参加综合绩效评价;提前6个月以上申请的,经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后,可参加综合绩效评价。

十四 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科研诚信承诺书;

(二)验收申请书;

(三)项目产出成果材料,包括任务书约定的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完成、成果技术水平与创新性、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成果及项目科普工作开展情况等材料,材料应具备规范性、关联性、有效性,相关成果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标注;

(四)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含课题评价结论);

(五)任务书约定的中期评估报告、年度报告、科技报告等;

(六)重大和一般事项变更审核材料;

(七)中期评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经费使用凭证: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经费决算表和各科目经费相关使用凭证;专项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提供由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高等院校内部审计的,需提供各科目经费使用凭证);预算执行率低于70%或配套资金低于70%的,承担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并在省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中备案;

(九)项目档案归档材料;

(十)其他相关材料。

十五 专业机构在项目申请提交后1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审查要求的,退回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并反馈具体意见,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在1个月内仍未提交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十六 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开展,形成综合评价意见。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

十七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要求和实施过程中经审核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情况;

(四)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情况;

(五)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主体责任落实、课题协同配合情况;

(六)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经费执行情况。

十八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主要依据项目任务书,必要时可对照申报书和申报指南,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成员在评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项目验收采用书面评价、会议评价和现场评价三种组织方式。

(一)书面评价指组织专家组采取线下集中评议或线上通讯评议形式,通过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开展评议;

(二)会议评价指组织专家组采取集中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审阅验收材料和质询等开展评议;

(三)现场评价指组织专家组进驻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审阅验收材料、质询和现场考察等开展评议。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根据省级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采取相应的组织方式。

(一)省级财政支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书面评价方式;

(二)省级财政支持资金50万(含)-100万(含)元的项目,采取会议评价方式;

(三)省级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价方式。

二十 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组织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其中,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由专业机构委派,其他项目由承担单位自行委托。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绩效分类评价,根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别,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建立符合科学发现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代表性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及在解决关键科学问题中发挥的作用;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十三 验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配合验收工作;

(二)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四)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五)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六)存在危及公众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七)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二十四 验收实行专家打分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二类。

(一)验收通过。经专家组综合评价,平均得分60分(含)以上、并经省科技厅核定的,验收结论为“通过”;其中,60分(含)至90分为“合格”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

(二)验收不通过。经专家组综合评价,平均得分60分以下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按期提交整改材料并经专家组复核达到60分的,按验收“通过”处理;未提交整改材料或整改材料经专家组复核仍未达到60分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整改项目不得评定为优秀。

二十五条 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验收时应邀请相关伦理专家,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合规性和伦理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十六 专业机构验收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在省科技厅官网进行公示(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结论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十七 委托推荐单位验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应在完成验收并公示后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送验收材料,由专业机构汇总后向省科技厅报送验收结果和总结材料。

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或收到验收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科技厅受理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复核,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作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科研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作为下一步项目滚动支持、新设项目遴选承担单位及科研机构评估、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三十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取消后续支持经费。

三十 验收完成后,专业机构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按科技计划类别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技术创新成果、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形成年度项目验收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验收工作实行时限管理。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省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自动关闭验收材料填报通道,超过此期限仍未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视为项目逾期。项目逾期依据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十 省科技厅应建立覆盖验收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各责任主体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三十 专业机构应加强对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及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的培训指导,保障验收工作质效;不定期对已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三十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涉及多家参与单位的,牵头单位应加强对各单位的监督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三十推荐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委托验收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科研诚信等问题的单位将取消其项目验收权限,相关验收结果无效,由省科技厅另行委派专业机构重新组织验收。

三十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和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验收工作中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依据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验收工作中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验收档案管理制度。各级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相关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归集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六章  附则

四十 各行业科技计划及各市州科技计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各专业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等另有规定的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四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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