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能否从事副业?”这一话题备受关注。现实中,“揽私活”“赚外快”,违规兼职取酬者也不鲜见。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是典型的“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不仅违纪违法,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更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带来的后果不容小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公职人员开展副业需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副业性质综合判定。总体来看,有6类情形需特别注意——合规与否,关键在这几条“红线”。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考了职称后,挂靠职称证书给公司,比如会计证、统计证、建造师、电气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挂证”取酬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涉嫌受贿。挂证行为本身已违反规定,若所挂靠企业出现问题,如工程事故、财务造假,持证人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有的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这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额外利益”,包括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利用“公家”资源结交的社会关系“揽私活”,拿着国家发放的薪酬在外“挣快钱”,就是以权谋私、公权滥用,根子在于思想上没有厘清当官与发财的界限。
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这一类别涵盖了除前述具体违规行为外,党员干部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进行的各类营利性活动。这些行为是否违规,需由党组织和单位结合具体情况、相关规定以及党员干部的职责权限进行综合判定。